根据《安徽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农秸组办〔2020〕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科函〔2020〕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蚌埠市、淮北市、蒙城县、阜南县、巢湖市等5个2020年度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皖政办传〔2021〕8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社〔2021〕242号)精神,现对黄山市、马鞍山市、湾沚区、庐江县、天长市等5个2020年度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中国农学会关于征集 2021 中国农业农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的通知》(农学(学术)发〔2021〕1 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遴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皖环发〔2017〕67号),经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实地检查、审定等相关程序,并报经省“两利用”领导小组同意,拟命名五河经济开发区、怀远经济开发区为2020年度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第四批)。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之年,做好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与质量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依据《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2018〕3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牧函〔2020〕338号)精神,现对阜阳市、六安市、埇桥区、长丰县、宿松县等5个2020年度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皖政办传〔2021〕8号)、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皖农建〔2019〕67号)规定,我厅对市、县(市、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经遴选推荐、评估评审、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无为市开城现代农业产业园等38个现代农业产业园为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为推动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根据市级遴选推荐和第三方监测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和会议审定,拟认定无为市等38个园区为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函〔2020〕144号)要求,我厅按照企业申请、县级确认、市级初验、省级评审的程序,组织实施了2020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工作,验收评审结果于2021年1月22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种函﹝2020﹞857号)要求,经公开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公示。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种函﹝2020﹞857号)要求,经有关单位申报,我厅组织书面审查、现场考察,进行审核并公示。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精神,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2019〕56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部署,我厅组织开展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推进会、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训持证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农民培训技能评价体系,组织编制了23个技能评价规范(试行),现将评价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要求开展技能评价工作。